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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发布日期:2026-08-12 09:22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是市委领导下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融入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的各方面各环节,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六条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八条  市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

第九条  市总社加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

第十条  市总社社址设在盐城市区。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成员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

(五)承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工作的评价,协调成员社之间关系,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教育培训;

(八)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合作;

(九)对市总社所属及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总社投资设立的企业单位等,可申请加入市总社,经市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总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受市总社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三)参加市总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请求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市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总社工作进行建议、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总社章程,执行市总社决议;

(二)维护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四)向市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五)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六)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审议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六)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市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总社应提前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市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正、副主任须由中共盐城市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市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监事、政府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监事会副主任、主任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须由中共盐城市委提名。

市总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市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六条  市总社设立全资性质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授权其代行市总社理事会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运营管理职能。 

市总社理事会制定和修改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章程,对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市总社社有资产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入的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市总社社有资产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市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市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以及市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拨入市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总社争取的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系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市总社财务审计机构对市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总社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盐城市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来源: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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